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72號上訴人即原告庚○○
丙○○辛○○乙○○己○○戊○○甲○○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872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91,900元(3,303x1,900/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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