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四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麗文 會計師右聲請人聲請台灣商井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灣商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商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稽核完成,且聲請人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掛文催辦,於同年月十日獲國稅局函覆「派案查核中」,且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函覆「已辦理中」,故本件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二四三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暨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查辦理情形,經核相符。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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