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小字第11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
被 告 陳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陸仟玖佰 肆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