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8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天聰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天聰因與證人 黃種茂 間為討論搭棚架一事有所
爭執,告訴人 周月娥 遂持手機欲錄影存證,被告見狀因而心
生不滿,惟其竟不知以協調溝通方式解決,率爾辱罵告訴人
,使告訴人名譽受損,兼衡被告事後雖坦承上情,但未能徵
得告訴人之原諒,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8194號
被告陳天聰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天聰與黃種茂於民國103年2月13日11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0號前廣場討論搭棚架一事,雙方因意見不一而
有爭執,周月娥見狀認應錄影取証,乃拿其手機對著陳天聰
與黃種茂錄影,陳天聰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
之故意,在上開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
台語向周月娥辱罵「哩這勒笑 查某 、塞你娘、笑查某不知道
在那裡亂錄甚麼、賽你娘」等語,使周月娥個人人格名譽遭
到貶低。
二、案經周月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天聰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周月娥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黃種茂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0日
檢察官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孫志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