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代 理 人  徐志誠
被   告  韋君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67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82元由被告負擔,其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
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零件殘價:400元÷(5+1)=67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7,700元+烤漆10,0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67元=17,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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