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丁○○
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呈熹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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