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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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汪金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保重 (下稱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萬元,應繳
  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36,14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係清償借款或本於
  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另系爭3張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
  遭退票、原告取得系爭3張票據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等)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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