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司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陳OO、陳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OO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路○○○○號建物,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
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陳OO、陳OO、陳OO公同共有等
語。經查,本院依職權於107年1月31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
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
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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