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88號
原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紀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明確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一、請求確
認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71653號債務人:人生安然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債權不存在。二、請求確認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
00000號債務人:安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不存在。三、
請求確認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71653號債務人:陳勛元債權
不存在。」,惟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653號給付租金
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陳勛元1人,原告上開聲明請求確
認債務人人生安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然國際科技有限公
司、陳勛元等之債權不存在,究係請求確認何債權人對何債
務人之何債權不存在?尚有不明。又依起訴狀事實理由欄之
記載,乃係就債權人張紀榮與債務人陳勛元間給付租金強制
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並無如聲明請求確認之訴
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之記載。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
缺,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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