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國安
人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被 告 鄭世明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桓誼 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被 告 信譽汽車修護廠
法定代理人 呂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世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08,440,0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6,988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1,723,128元。茲依民事
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1,723,1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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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起訴之聲明 │ 價額/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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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鄭世明應將│左列663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左列土地起訴時之價│
│ │坐落新北市新店│交易價額為20,844萬元。 │額參本院104年度司○
○ ○區○○段663地│ │執字第53438號強制│
│ │號土地尚未辦保│ │執行事件拍定價額。│
│ │存登記建物拆除│ │ │
│ │,並返還土地與│ │ │
│ │原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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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信譽汽車修│與上項請求競合,不併算價│ │
│ │護廠應自坐落新│額。 │ │
│ │北市新店區寶橋│ │ │
│ │段663地號土地│ │ │
│ │未辦保存登記之│ │ │
│ │建物遷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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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20,844萬元 │依第1項價額定之。│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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