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己○○被告佳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