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7,579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9,3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