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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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辛○○被告 佳翔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佳翔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由被告佳翔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均得假執行。但被告佳翔科技有限公司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叁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美公司)承攬訴外人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桃園錦興廢水廠MF設備配管SUS304/SCH80UPVCRO系統配管工程,提供管路配置圖作為照圖施工配置之方法(下稱系爭工程),被告亞美公司先轉由被告佳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翔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款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32,600元,因被告佳翔公司無此先進技術可施工,乃徵得被告亞美公司之同意下,改由原告承包施工,原告乃於民國96年6月11日勘驗現場,同年月21日與被告佳翔公司簽約,同年月25日即進場施工,於同年9月4日全面完工,並經被告亞美公司派駐於現場之監工 劉彥鈞 確認無誤(詳如附表所示),扣除訂約當日所收取之定金43,929元,剩餘388,671元,故依據與被告佳翔公司之承攬關係請求剩餘款項,關於被告佳翔公司主張抵銷部分,原告僅同意被告佳翔公司抵銷承包 豐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映公司)之工程款239,400元(含稅)部分,對於被告佳翔公司主張原告曾同意其追加材料之款項及其遭被告亞美公司之扣款所主張之抵銷均予否認。另於施工期間,被告亞美公司要求新增、變更、修改工程,此乃因原報價內容未符合規範,而需重新施工及增加材料,共追加工程款為324,498元(未含稅),此部分乃被告亞美公司另行獨立要求原告施作之工程部分,故依據被告亞美公司與其另外成立之承攬關係請求該部分款項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佳翔公司應給付原告388,671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亞美公司應給付原告324,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佳翔公司則以:對於原告所述承攬工程部分,關於約定工程總額為432,600元,及應扣除定金43,929元等情固不爭執,然因被告亞美公司曾對原告施工部分,於工程款內扣除40,950元;另因被告佳翔公司同時承攬原告公司所承攬豐映公司承攬行政院核能研究所PP配管工程,該工程完工之款項為228,000元,含稅之金額為239,400元,原告於施工中曾同意被告佳翔追加材料金額達77,150元,以上金額均主張應予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亞美公司則以:其承攬系爭工程當初即約定為統包工程,由被告亞美公司提供配管所需之管件與料件,被告佳翔公司負責現場的配管工作,因被告佳翔公司無法如期完工,屢因施工品質不良或配管方式不符合業主需求,時有遭業主限令修改之情況,加上被告佳翔公司員工態度散漫及現場管理不良、物料散亂堆置,故自接洽、議價、施作乃至於請款給付皆以被告佳翔公司為對象,並無原告所稱其將系爭工程部分交由原告承包,或將承攬對象由被告佳翔公司改為原告之情事,則其與原告間既無承攬關係,原告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項,應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原告確有轉包被告佳翔公司承攬被告亞美公司所承攬系爭工程,其工程款金額為432,600元,扣除南亞公司錦興場配管工程之訂金43,929元及應付工程款239,400元(含稅),剩餘149,271元。
二、爭執之事項:㈠被告亞美公司是否有扣除被告佳翔公司40,950元之工程款項
?若有,該款項得否對原告主張抵銷?㈡被告佳翔公司可否向原告請求豐映公司PP配管工程之契約
外追加工程款77,150元?㈢被告亞美公司是否於施工期間,因原報價內容未符合規範,
而需重新施工及增加材料,直接向原告要求新增、變更、修改工程?若有,其工程款是否為324,498元(未含稅)?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亞美公司承攬訴外人南亞公司系爭工程,被告亞美公司先轉由被告佳翔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款總額為432,600元,因被告佳翔公司乃徵得被告亞美公司之同意下,改由原告承包施工,原告乃於96年6月11日勘驗現場,同年月21日與被告佳翔公司簽約,同年月25日即進場施工,於同年9月4日全面完工,並經被告亞美公司派駐於現場之監工劉彥鈞確認無誤,扣除訂約當日所收取之定金43,929元,剩餘388,671元等事實,既為被告佳翔公司所不爭執,可信為真正。又被告抗辯其亦有承攬原告所承攬豐映公司所承攬行政院核能研所所PP配管工程,應付工程款239,400元(含稅),是原告據此主張抵銷,剩餘149,271元,至此可認為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得對被告請求完成工程報酬金額應為149,271元。
二、次查,被告佳翔公司抗辯其因轉包系爭工程予原告,因原告有三樓至二樓白鐵管焊接不良,施作現場未依物料/施作/廢料區隔整理,致使南亞公司廠務及上包受罰,分別應扣除9,000元及3萬元(未含稅),含稅後之金額為40,950元應於原告請求之工程款中扣除等語,固提出被告亞美公司所出具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附註資料等為證,原告對於被告佳翔公司所述上開施工瑕疵否認外,並辯稱:其對於被告佳翔公司遭被告亞美公司扣款之原因為何?並未通知其改善,且未於承攬工程契約書上記明等語,惟查,證人壬○○即被告亞美公司之工程師到庭證稱:「(被告亞美公司問:我們公司接案時工程延期罰款的額度有多高?是否有告知原告?)延期部分有告知原告,一天罰八萬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問:你告知原告公司何人延期罰款?)子○○、丙○○均知道,當時我有告訴他,我講的一天罰八萬元是指延期過後,我們要被罰八萬元,所以我要求他們時間上要配合作快一點,一天八萬元並不是指我罰他們」等語,足見被告佳翔公司及亞美公司抗辯關於原告施工有瑕疵及施作現場未依約區隔整理之情形並無有先通知原告補正之情形,非不可採。又證人壬○○證稱:「(原告法定代理人問:3樓、2樓基座的2英吋排水管,是否也是你指示子○○施作?)K項部分,我只能說,這原本不屬於這個工程的案子,因為牽扯到南亞電子,剛好他們有要更改2英吋的工程,請我們幫忙,看我們能不能幫忙,我有請示子○○,南亞公司請我們幫忙,看可不可以,子○○因為有時間,所以有去幫忙修改。」等語,是3樓、2樓基座的2英吋排水管(白鐵)未施作完成,並非原告應施作之工程範圍,而僅係原告私下好意協助被告亞美公司處理之事務,是即使被告亞美公司因被告佳翔公司未完成工程之情形,而依約對被告佳翔公司為扣款,亦屬被告佳翔公司未善盡其與被告亞美公司間契約義務之問題,實難認為與原告有關,至於其餘部分,被告佳翔公司復未能具體舉證證明為因原告不履行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所致,其此部分所辯自難採信,其據此主張抵銷,核非有據。
三、復查,證人庚○○即當時擔任豐映公司工程師之現場負責任到庭證稱:「(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是否在豐映公司擔任何種職位?)目前擔任總經理,之前擔任工程師,沒有擔任過副總,我是在96年3月份開始擔任總經理。」、「(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龍潭行政院核能研究所的PP配管工程當時你擔任現場的主導?)剛才開始96年11月中以前由另一位先生主導,之後才由我去現場擔任監工。」、「(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96年5月28日左右你還沒有擔任監工時,有沒有到龍潭行政院核能研究所的023館的施工現場?)96年時我陸陸續續有去,但不是每天去,第一次佳翔公司進入023館估價時,我有在現場,我只知道他們在談配管的細節,當初之前那位主導的人徐先生負責,徐先生有繪製幾張草圖給原告公司的人呂先生,他們談的是現場的管線配置及估價,至於施工範圍因為時間已久,不太記得。」、「(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96年6月30日左右,佳翔依草圖購置材料在現場,徐先生是否又在繪製一張草圖給佳翔公司?)我知道徐先生有做一些修改,至於詳細情形我不清楚,只是知道原告對我們提出的修改沒有意見,只是完工後,我們依照原來約定的工程款交付給原告公司,原告公司都沒有意見,此案子就這樣結案。關於修改所增加或減少的費用,因為原告公司都沒有異議,所以我們認為他們也願意吸收這些增加或減少的費用。」、「(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現場二樓的統槽有增加一支管接到一樓是否為豐映公司所追加的部分,是前面所提出草圖所沒有的?)詳細草圖我並不清楚,我們與原告公司有二個契約,一個契約是依照原先草圖所畫的範圍契約,另一個是追加管線的契約,就我們認知,被告佳翔公司所問的問題是我們與原告兩個契約範圍裡面。」、「(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緩衝器修改部分是否因為你們買的尺寸比較小,所以必須要被告佳翔公司重新購買材料?)詳細細節,我不是很清楚,我知道緩衝器有轉接的問題,緩衝器是由我們提供,因為需要轉接,所以必須加工,至於由何人加工我不清楚,緩衝器型號沒有問題,規格只要經過轉接就沒有問題,並沒有因為型號太小購買材料的事情。」、「(被告佳翔公司訴訟代理人問:你們公司原本設計的緩衝器,是否因為你們買不到設計尺寸,結果你們公司提供不同尺寸的產品?)緩衝器設計是二吋,實際買的也是二吋,管路設計是一吋的需要轉接,所以沒有購買尺寸與設計不同的情形。」、「(問:被告佳翔公司承攬你們發包給原告公司的工程,是否有追加工程的問題?追加工程有無答應要如何處理?)我們與原告公司的工程在實際配管過程事實上有增加減少的情形,當初也跟原告公司約定增加或減少的部分由原告自行吸收,不再另外計價。關於工程追加部分,從未與被告佳翔公司答應說要如何處理,所以我們主觀上均認為我們契約關係只跟原告公司而已,至於被告佳翔公司部分他自己要去找原告解決。」等語,是依照證人庚○○所述,關於原告發包予被告佳翔公司之工程部分,雖有增減之情形,然仍須依照原有契約之約定履行,至於追加材料之部分係由原告自行吸收,並無追加部分需另行計價之問題,更無豐映公司之人員同意被告佳翔公司對於追加工程部分得另外計價之問題。被告佳翔公司雖聲請訊問該公司員工證人癸○○到庭作證,惟證人癸○○到庭證稱:「(問:你們公司承包原告與上包工程範圍,是否有變更及其情形為何?)當初原告公司有給我一個草圖,我進場後,原告的上包豐映公司副總(黃先生)跟一位工程設計師,跟我說要多做一個tank(桶槽),這是之前沒有提到的,當時管路還沒有設好,但是豐映公司的人副總(黃先生)說可以追加,因為他說這是後面才追加的,材料部分要我們自己準備處理,當天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在,後來原告法定代理人來了之後,我有告訴她,她說好,要我照豐映公司副總所說的去做。」、「(原告法定代理人問:事先在訂購單上面是否就已經約定好按照業主指示配管?所以你剛才所述是否配合業主的情形?)是的,但是豐映的副總確實有跟我說,關於桶槽及配管是之前設計圖時遺漏的,所以才另外要求我們幫他們一起做,當時我有問他是否可以追加,他告訴我說可以。」等語,顯與證人庚○○所述從未與被告佳翔公司答應說要如何處理工程追加部分等語不符,而證人癸○○又為被告佳翔公司之員工,所為之證詞難免偏袒該公司,尚難採信。至於被告佳翔公司雖又稱:原告認知的三樓與我認知的三樓是不同的地方,我認為是指三樓是鐵架子所架的三樓不是建物的三樓,是一個統槽有支管子銜接中間的管路一直到一樓地板,我認為這是屬於追加的工程,因為當初的草圖沒有這一部分,所以我報價沒有報到,但是有跟丙○○對此追加部分另外議價,此議價部分證人庚○○不知道,此案我與原告公司丙○○議過二次價錢,此部分庚○○知道我曾與丙○○議價過等語,惟對此證人庚○○卻證稱其不知悉,此外,被告佳翔公司對於追加款項曾有議價,並經原告同意及議價金額為何?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此部分之抗辯,尚難採信,其據此主張抵銷,自難採信。
四、又原告主張施工期間,被告亞美公司要求新增、變更、修改工程,此乃因原報價內容未符合規範,而需重新施工及增加材料,共追加工程款為324,498元(未含稅),此部分乃被告亞美公司另行獨立要求原告施作之工程部分,故依據被告亞美公司與其另外成立之承攬關係請求該部分款項等語。此為被告亞美公司所否認,經查,證人子○○(即受僱於於原告擔任配管工作之人)到庭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關於南亞桃園錦興廢水場配管SUS304/SCH80UTVCRO系統配管工程追加工程部分,是否亞美公司叫原告做的?)是的。當初第一期工程已經完成,亞美科技公司的葉經理與日本協調說不行,管路要從改,叫我打電話給老闆說不用怕,一定會請的到錢,我講的部分就是指修改追加部分,亞美科技公司保證會付錢,基於這樣我們才做的,這是葉經理口頭對我們承諾,他承諾後,我才向老闆報告。」、「(問:你們原來是透過佳翔去施作工程?)是的。」、「(問:透過佳翔公司部分,關於錢的部分如何計算?)當時亞美(公司)並沒有跟我說。但只是口頭承認,他有說要照原來工程追加。亞美(公司)只是擔保我們拿得到錢,至於亞美(公司)是否有與原告另訂書面契約,我不清楚,但是當時講明是追加,並沒有說要訂立一個獨立的契約。」等語,足見被告亞美公司確實有承諾原告得另外請求追加工程款,次查,證人丙○○(即受僱於原告擔任業務人員之人)到庭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關於南亞桃園錦興廢水場配管SUS304/SCH80UTVCRO系統配管第一期工程完工後,亞美公司是否叫你們追加修改增設新增工程?)有的,當時如子○○所述,我們整個工程做好了,因當時我人不在現場,子○○為帶班的班長,整個現場要如何修改、製作都是由亞美公司葉經理告知子○○要改這些管路及增設這些管路,子○○有打電話回報我,跟我說葉經理說要追加工程,且可以請到款項,我有打電話跟葉經理確認說是否就如子○○所述要追加工程款項,葉經理告訴我說因為他們與日本客戶有些問題,要我們將這些管路修改及增設要我們辦理追加並要我們報價給他,我也報價給他,葉經理說我們還是邊作邊修改,我有告訴葉經理說,若要修改什麼東西再改,我們有請壬○○確認圖面,葉經理說叫我們公司於完工後,直接向他們公司請款不用透過佳翔公司,我有打電話跟佳翔公司李先生確認這筆追加工程是要向亞美或是佳翔請款,佳翔公司叫我們直接向亞美公司請款,所以報價單我們直接給亞美公司。」等語,足見被告亞美公司確實承諾原告得請求追加工程款無誤。況查,證人壬○○(即受僱於亞美公司擔任工程師工作之人)到庭證稱:「(問:本件系爭工程追加的部分,後來施作追加324498元的過程如何?)當時是因為上包(日商)認為當初我們設計的管路有問題,所以有更改一些管路,所以我們有請下包原告部分,一起協助修改一些管路,修改管路部分,原告公司的員工子○○跟我談過,當時他有問修改的部分能不能用追加的方式解決,當時我有問過經理辛○○這個部分能不能追加,這部分確實有答應修改的部分可以用追加方式解決,辛○○答應之後,我有告訴原告這部分可以追加解決。」等語,益見被告亞美公司之經理辛○○確實同意原告得以追加工程之施作,此與證人子○○、丙○○所述大致相符,況且證人壬○○又受僱於被告亞美公司,與被告亞美公司關係較為密切,其所言不利於被告亞美公司部分應屬可採。是基上所述,被告亞美公司雖然僅允許原告以追加方式增加工程施作,卻又向屬轉包商之原告保證可以領到工程款項,對於此部分追加工程部分,無異同意原告得直接向其請領工程款,無須再透過被告佳翔公司,而得直接向被告亞美公司請求工程款項。是即令被告亞美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承攬契約書,惟原告仍非不得依據其與被告亞美公司約定請求追加部分工程款項,應屬無疑。被告亞美公司抗辯原告不得向其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項,應無可採。
五、復查,原告主張其因配合原告之追加工程之要求,共支出如附表所示之報價單資料,合計工程款為324,498元(未含稅),被告亞美公司則以原告所提出均係統包工程應該施作部分,其將施工不善遭業主勒令修改部分全部列入於報價單之中,並非作為追加請求部分云云置辯,惟查,證人壬○○到庭證稱:「(被告亞美公司後來為何對追加部分不願意付錢?)丙○○告訴我說因為發票追加款項請不下來,所以丙○○主張跟我聯絡,因為我當時是那邊的監工,我有跟公司反應,我有看到他們的報價單,公司認為報價單上面的金額過多,太誇張,我有跟丙○○說,關於錢的部分,我無法決定金額部分,我有請他去找我的經理或採購講這件事情,工作聯絡後,後續的情形我不清楚,但是我當時確實有口頭告訴他可以追加。」、「【被告亞美訴訟代理人問:在何種情況下核對(原證三:承攬竣工核對單)?(提示原告狀紙)】上面的部分,我有與原告核對,但是上面的簽名,不是我,我不知道為何會有我的名字簽的。」等語,又證稱:「(原告法定代理人問:關於上開原證三所示的內容是否經過你確認過?)我是有看過,但是因為他的金額太高,所以我不敢簽名,我只是針對報價單的金額,我有疑問。」等語,足見證人壬○○對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所列追加工程項目並無疑義,而係因被告亞美公司之負責人對所列單價過高因而未於承攬竣工核對上簽名,如此以觀,原告於報價單所列之項目既屬原告可請領款項之追加工程,自難認為係屬於統包工程應該施作部分,或原告將施工不善遭業主勒令修改部分全部列入於報價單之中,是原告請求該部分之金額尚難認為無據。
六、按有關承攬之報酬,如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1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雖另又就原告提出之附表所示之內容,對於所列單價、數量及數額具有爭執,繼查,證人壬○○又證稱:「(原告法定代理人問:關於承攬竣工核對單是否提給辛○○經理看過?)是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公司是否在價格決定之後,才請原告施工?)沒有,是先請原告施工。」、「(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在發現原告的價格太高後,是否有請原告停工?)沒有,原告最後才報價的。」、「(原告法定代理人問:這些施工為何沒有辦法先行報價,是否是你叫我們邊作邊報價?)對。因為當時日商公司趕著要交接驗收,我也有徵求原告的同意。」、「(原告法定代理人問:當時現場的丙○○是否有在現場跟你說現場施作的工程是否都可以請款?)現場更改的管路都有答應原告可以追加。」、「(被告亞美訴訟代理人問:日商公司提出修改的時候,是在工程的中間或是工程完工後?)是在施作當中,還沒有完工。」等語,足見原告係先配合被告亞美公司趕工之需求,先進行工程施作,待施工完成後,始就其施工內容(含施工單價、數量及金額)向被告亞美公司報價,雙方對於工程報酬金額於追加工程時並未約定其價額。惟查,證人丙○○到庭證稱:「【問:附表所示之A至N等之表格是否你製作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問:你是依據什麼製作此份表格?)依據現場施作的子○○給我,因為他是在現場施工,他要做什麼工作都是亞美公司的壬○○交代要做什麼,他都會先告訴子○○,子○○就依他需要做什麼工作,都會回報給我,我就把每天子○○依照壬○○的指示內容所作的工程,就逐一輸入電腦,然後就列出這樣的項目,這是累積經驗做出來的,因為每天所完成的工作我會再去翻跟佳翔原先承攬的範圍作核對,是不是屬於被告佳翔公司原來要承攬的範圍,若是原先被告佳翔公司承攬的範圍,我就不會列入紀錄,但若不是被告佳翔公司承攬的範圍,我就列入紀錄,當時我有跟被告亞美公司辛○○經理說過,我無法依照他的請求整份報價給他,因為被告亞美公司每天的要求都會有不同的變化,我們是完全依照被告亞美公司的要求配合施作,所以這樣的因素沒有完整的一併先給他報價,這裡面的細項是每天累計而成的,後面的附圖是子○○給我,子○○告訴我亞美公司要改的部分,我再依照原先佳翔公司契約的原設計圖比照對照,依此細項與原本的設計圖逐一累計的區分編號出來,附圖是依照原先壬○○或是辛○○經理e-mail給我的cad檔去比對複製修改,在用他的複製,再把細項用途說整理這份所有施工的細項,所以我整理出來的圖是亞美公司額外叫我們追加的部分。」、「(問:附表所列的項目、價位如何訂出來的?)關於單價的部分,工是依照子○○回來告訴我,每天做的細項及額外增加的部分,單價我們一般點工市場行情而定的。」、「(問:如何知悉一般市場的行情?)我們有跟人家做過的案例,比照我們承攬別人的工程,別人所計算的單價,作為參考基礎,我們在實際亞美公司承攬的工程,也有作比這個還要高或比這個還要低的價錢,要看雙方實際怎麼協調這個價格。」、「(問:在本案這些單價,是否有跟被告亞美公司協調?)當初被告亞美公司要求我們整理報價給他們的時候,我有告訴他這很難一併報給被告亞美公司,因為被告亞美公司每天都會有修改東西,我無法掌握,我有預先告訴被告亞美公司依照工的方式報價,被告亞美公司說沒有關係邊作邊報,但是我們很難邊作邊報,所以並沒有邊作邊報,因為每天都會有所改變。」、「(問:關於數量問題,如何制定?)數量在我們接近完工的時候,我有將我們整理好的報價單,先給壬○○看,壬○○說單價他沒有辦法決定,但是這些數量他有核對過沒有問題。有些關於管路部分,壬○○要我們將這些測繪(管子是亞美公司自己帶料),此部分還要我們配合用貨車將管子載出來,壬○○告訴我們這部份,可以讓我們計算工資,我有針對搬管路的工資整理,我有跟壬○○針對N12項以外的所有項目部分核對確認,這部份壬○○都對數量沒有意見,只是N12部分是壬○○口頭答應我們可以算,所以我就直接列上去,所以除N12以外,其餘部分都是我跟壬○○確認過。」、「(問:如何與壬○○確認?)我在快接近完工的時候,我才一併整理,我是到現場,子○○、壬○○有在現場,我們三人逐一核對,壬○○有口頭告訴我單價他沒有辦法決定,數量他只能跟我核對有或沒有。隔天我是麻煩壬○○看完之後,傳真給我,壬○○也確實有傳真給我,上面的簽名是我催了壬○○好幾次,後來傳回來確實有壬○○這個名字,但事實上是否壬○○簽名,我不知道。」等語,是見證人丙○○於製作附表所示之工程數量及金額,乃依其經驗並參考社會一般行情及交易習慣而制訂上開金額,並交由被告亞美公司確認,本院參酌上情,並原告所列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金額並無故意誇大之虞,應可認為符合一般交易習慣,故認為原告所請求之金額324,498元,尚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亞美公司、被告佳翔公司給付324,498元、149,271元,及自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被告亞美公司97年4月23日、被告佳翔公司97年6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附表:
┌─┬────────┬──┬─────┬────┬───┬───┐││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備註│├─┼────────┼──┼─────┼────┼───┼───┤││Dscription││││││││&│U/m│UnitPrice│Quantity│Amount│Remark│││Pattern││││││├─┼────────┼──┼─────┼────┼───┼───┤│││││││以完工││A│拆除6"管(附件)│工│2,600│1.5│3,900│系統變││││││││更拆除│├─┼────────┼──┼─────┼────┼───┼───┤│C│新增4"管配置│工│2,600│4│10,400│系統變││││││││更│├─┼────────┼──┼─────┼────┼───┼───┤││新增4"管SUS304支│工│2,600│1.5│3,900│同上││C│撐架配置││││││├─┼────────┼──┼─────┼────┼───┼───┤││新增4"管SUS304支│││││││C│撐架│工│2,600│1│2,600││││&管搬運工資││││││├─┼────────┼──┼─────┼────┼───┼───┤││新增4"管2"│││││││C│SUS304│只│3,000│4│12,000│同上│││H800*W3505支撐架││││││├─┼────────┼──┼─────┼────┼───┼───┤││新增4"管2"│││││││C│SUS3041/2膨脹螺│只│38│20│760│同上│││絲組││││││├─┼────────┼──┼─────┼────┼───┼───┤││新增4"管2"│││││││C│SUS3041/2*4"U│只│138│4│552│同上│││型螺絲組││││││├─┼────────┼──┼─────┼────┼───┼───┤││新增4"管2"│││││││C│SUS304H800*W350│式│1,200│1│1,200││││支撐架運費││││││├─┼────────┼──┼─────┼────┼───┼───┤│D│新增2"排水管配置│工│2,600│0.5│1,300│原報價││││││││未含│├─┼────────┼──┼─────┼────┼───┼───┤││新增2"排水管│││││││D│SUS304型鋼│只│500│2│1,000│同上│││*H150*W150支撐架││││││├─┼────────┼──┼─────┼────┼───┼───┤││新增2"排水管│││││││D│SUS3043/8*2"U│組│39│2│78│同上│││型螺絲組││││││├─┼────────┼──┼─────┼────┼───┼───┤││新增2"排水管│││││││D│SUS3041/2膨脹螺│組│38│4│152│同上│││絲組││││││├─┼────────┼──┼─────┼────┼───┼───┤│││││││以完工││││││││系統變││E│修改4"管往內縮│工│2,600│0.75│1,950│更拆除│││拆管│││││重新配││││││││置│├─┼────────┼──┼─────┼────┼───┼───┤│E│修改4"管往內縮│工│2,600│2│5,200│同上│││重新配置││││││├─┼────────┼──┼─────┼────┼───┼───┤│E│修改4"管SUS304支│工│2,600│1│2,600││││撐架變更修改工資││││││├─┼────────┼──┼─────┼────┼───┼───┤│││││││以完工││││││││系統變││F│修改4"管三通上移│工│2,600│0.75│1,950│更拆除│││拆管│││││重新配││││││││置│├─┼────────┼──┼─────┼────┼───┼───┤│F│修改4"管三通上移│工│2,600│2│5,200│同上│││重新配置││││││├─┼────────┼──┼─────┼────┼───┼───┤││新增3f~2f3f上│││││系統變││G│端6"管修改拆除原│工│2,600│2│5,200│更=共2│││完成管│││││處│├─┼────────┼──┼─────┼────┼───┼───┤│G│新增3f~2f3f上│工│2,600│4│10,400│同上│││端6"管重新配置││││││├─┼────────┼──┼─────┼────┼───┼───┤││新增3f~2f2f下│││││││G│端6"管配置(含架│工│2,600│18│46,800│同上│││設鷹架)││││││├─┼────────┼──┼─────┼────┼───┼───┤│G│新增3f~2f2f下│工│2,600│3│7,800│同上│││端6"管支撐架配置││││││├─┼────────┼──┼─────┼────┼───┼───┤││新增3f~2f2f下│││││││G│端6"管支撐架&管│工│2,600│4│10,400│同上│││&水泥等搬運││││││├─┼────────┼──┼─────┼────┼───┼───┤││新增3f~2f2"│││││││G│SUS304*H300*W400│只│2,300│2│4,600│同上│││支撐架││││││├─┼────────┼──┼─────┼────┼───┼───┤││新增3f~2f2"│││││││G│SUS304*H400*W400│只│2,500│2│5,000│同上│││支撐架││││││├─┼────────┼──┼─────┼────┼───┼───┤││新增3f~2f2"│││││││G│SUS304*H1200*│只│3,300│2│6,600│同上│││W400支撐架││││││├─┼────────┼──┼─────┼────┼───┼───┤││新增3f~2f2"│││││││G│SUS304*H700*W400│只│2,900│2│5,800│同上│││支撐架││││││├─┼────────┼──┼─────┼────┼───┼───┤││新增3f~2f2"│││││││G│SUS304*H1350*│只│3,600│2│7,200│同上│││W400支撐架││││││├─┼────────┼──┼─────┼────┼───┼───┤││新增3f~2f2"│││││││G│SUS304*H1790*│只│3,960│2│7,920│同上│││W400支撐架││││││├─┼────────┼──┼─────┼────┼───┼───┤││新增3f~2f│││││││G│SUS3041/2膨脹螺│只│38│48│1,824│同上│││絲組││││││├─┼────────┼──┼─────┼────┼───┼───┤││新增3f~2f│││││││G│SUS3041/2*6"U│只│175│12│2,100│同上│││型螺絲組││││││├─┼────────┼──┼─────┼────┼───┼───┤││新增3f~2f│││││││G│SUS304管路連接│組│225│12│2,700│同上│││3/4螺絲組││││││├─┼────────┼──┼─────┼────┼───┼───┤││新增3f~2f2"│││││││G│SUS304支撐架&水│式│2,500│1│2,500│同上│││泥運費││││││├─┼────────┼──┼─────┼────┼───┼───┤│G│新增3f~2f6"穿│工│2,600│4│10,400│同上│││牆水泥回補施工││││││├─┼────────┼──┴─────┴────┴───┴───┤││施工方式:2f採用││││Pvc板墊底注入矽│││G│利康並植入膨脹螺││││絲.3f並製作PP板││││模,填入水泥││├─┼────────┼──┬─────┬────┬───┬───┤│G│新增3f~2fPvc板│片│350│3│1,050│同上│││10t*φ300││││││├─┼────────┼──┼─────┼────┼───┼───┤│G│新增3f~2fPP板│只│350│3│1,050│同上│││模管││││││├─┼────────┼──┼─────┼────┼───┼───┤│G│新增3f~2f矽利康│罐│120│2│240│同上│││││││││├─┼────────┼──┼─────┼────┼───┼───┤││新增3f~2f水泥回│││││││G│補施工1/2膨脹螺│只│38│18│684│同上│││絲組││││││├─┼────────┼──┼─────┼────┼───┼───┤│G│新增3f~2f水泥/│包│182│2.5│455│同上│││沙││││││├─┼────────┼──┼─────┼────┼───┼───┤│H│變更6"管配置│工│2,600│2│5,200│││││││││原報價│├─┼────────┼──┼─────┼────┼───┤該管路││H│變更6"管&SUS304│工│2,600│0.5│1,300│配置上│││支撐架安裝│││││端固定│├─┼────────┼──┼─────┼────┼───┤與共同│││變更新增2"│││││管架.││H│SUS304*H150*W400│只│2,000│3│6,000│變更配│││支撐架││││││├─┼────────┼──┼─────┼────┼───┤管路徑││H│變更新增SUS304│組│38│12│456│多出直│││1/2膨脹螺絲組│││││管&彎│├─┼────────┼──┼─────┼────┼───┤頭及支││H│變更新增SUS304│組│175│3│525│撐架│││1/2*6"U型螺絲組││││││├─┼────────┼──┼─────┼────┼───┼───┤│I│新增液位管SUS304│工│2,600│0.5│1,300│原報價│││支撐架安裝│││││未含│├─┼────────┼──┼─────┼────┼───┼───┤││新增液位管2"│││││││I│SUS304*H150*W250│只│1,500│1│1,500│同上│││支撐架││││││├─┼────────┼──┼─────┼────┼───┼───┤││新增液位管2"│││││││I│SUS3041/2膨脹螺│只│38│2│76│同上│││絲組││││││├─┼────────┼──┼─────┼────┼───┼───┤││新增液位管2"│││││││I│SUS3043/8*2"U│組│39│1│39│同上│││型螺絲組││││││├─┼────────┼──┼─────┼────┼───┼───┤││修改4"管原完成管│││││系統變││J│拆除(圖修改1)│工│2,600│1│2,600│更=共2││││││││處│├─┼────────┼──┼─────┼────┼───┼───┤││修改4"管原完成管│││││││J│重新安裝配置(圖│工│2,600│2.5│6,500│同上│││修改2)││││││├─┼────────┼──┼─────┼────┼───┼───┤│││││││系統變││J│修改4"管以完成管│工│2,600│1│2,600│更在變│││拆除(圖修改2)│││││更=共2││││││││處│├─┼────────┼──┼─────┼────┼───┼───┤││修改4"管以完成管│││││││J│重新安裝配置(圖│工│2,600│2.5│6,500│同上│││修改3)││││││├─┼────────┼──┼─────┼────┼───┼───┤│J│修改4"管SUS304支│工│2,600│1│2,600│同上│││撐架變更修改工資││││││├─┼────────┼──┼─────┼────┼───┼───┤││新增3f~2f基座2"│││││││K│排水管配置(含架│工│2,600│4│10,400│原報價│││設鷹架)│││││未含│├─┼────────┼──┼─────┼────┼───┼───┤││新增3f~2f基座2"│││││││K│排水管與水泥防漏│工│2,600│2.5│6,500│同上│││施工││││││├─┼────────┼──┴─────┴────┴───┴───┤││施工方式:地板鑿││││洞墊PVC板與PVC管│││K│焊接塗耐酸鹼塑鋼││││土&矽利康及水泥││││底部填補││├─┼────────┼──┬─────┬────┬───┬───┤││新增3f~2f基座2"│││││││K│排水管PVC板10T*│片│200│2│400│同上│││Ψ100mm││││││├─┼────────┼──┼─────┼────┼───┼───┤│K│新增3f~2f基座2"│罐│120│1│120│同上│││排水管矽利康││││││├─┼────────┼──┼─────┼────┼───┼───┤││新增3f~2f基座2"│││││││K│排水管塑鋼土(│組│800│1│800│同上│││A&B罐)││││││├─┼────────┼──┼─────┼────┼───┼───┤│K│新增3f~2f基座2"│KG│200│0.5│100│同上│││排水管PVC焊條││││││├─┼────────┼──┼─────┼────┼───┼───┤│K│新增3f~2f基座2"│包│182│0.5│91│同上│││排水管水泥/沙││││││├─┼────────┼──┼─────┼────┼───┼───┤││新增3f~2f基座2"│││││││K│排水管排水管│組│500│4│2,000│同上│││SUS304支撐架││││││├─┼────────┼──┼─────┼────┼───┼───┤││新增3f~2f基座2"│││││││K│排水管SUS3041/2│組│38│5│190│同上│││膨脹螺絲組││││││├─┼────────┼──┼─────┼────┼───┼───┤│││││││原報價││L│增設3f儀器支撐架│工│2,600│0.25│650│未含-│││配置│││││規範重││││││││出│├─┼────────┼──┼─────┼────┼───┼───┤│L│增設3f儀器SUS304│只│3,000│2│6,000│同上│││支撐架ψ2"h1500││││││├─┼────────┼──┼─────┼────┼───┼───┤│L│增設3f儀器SUS304│組│38│8│304│同上│││1/2膨脹螺絲組││││││├─┼────────┼──┼─────┼────┼───┼───┤│││││││原報價││N│MFTANKPE15T桶│工│2,600│2│5,200│未含-│││槽底座水泥回補施│││││規範重│││工│││││出│├─┼────────┼──┼─────┼────┼───┼───┤││MFTANKPE15T桶│││││││N│槽底座水泥回補搬│工│2,600│2│5,200│同上│││運工資││││││├─┼────────┼──┼─────┼────┼───┼───┤│N│MFTANKPE15T桶│包│182│1│182│同上│││槽底座水泥材料││││││├─┼────────┼──┼─────┼────┼───┼───┤││主設備ss41槽鐵│││││││N│100*50*200固定架│只│650│8│5,200│同上│││製作含上漆││││││├─┼────────┼──┼─────┼────┼───┼───┤│N│主設備ss41槽鐵現│工│2,600│1│2,600│同上│││場焊接施工││││││├─┼────────┼──┼─────┼────┼───┼───┤││主設備ss41槽鐵固│││││原報價││N│定架化學苗栓含│座│1,900│1│1,900│未含-│││SUS3/4螺桿│││││規範重││││││││出│├─┼────────┼──┼─────┼────┼───┼───┤│N│鼓風機化學苗栓含│座│1,900│1│1,900│同上│││SUS3043/4螺桿││││││├─┼────────┼──┼─────┼────┼───┼───┤│N│泵浦化學苗栓含│座│1,900│2│3,800│同上│││SUS3043/4螺桿││││││├─┼────────┼──┼─────┼────┼───┼───┤││MFTANKPE15T桶│││││││N│槽化學苗栓含SUS│座│1,900│1│1,900│同上│││3/4螺桿││││││├─┼────────┼──┼─────┼────┼───┼───┤│││││││原報價││N│管材不足補件搬運│工│2,600│2│5,200│未含-│││工資│││││規範重││││││││出│├─┼────────┼──┼─────┼────┼───┼───┤│N│U型螺絲PVC軟管│式│1,000│1│1,000│同上│││││││││├─┼────────┼──┼─────┼────┼───┼───┤││退場協助搬運管及│││││原報價││N│支援貨車點工:蔡│工│2,600│1.5│3,900│未含│││興林││││││├─┼────────┼──┼─────┼────┼───┼───┤│N│冷氣排水管配置│工│2,600│3│7,800│原報價││││││││未含│├─┼────────┼──┼─────┼────┼───┼───┤│N│冷氣排水管SUS304│式│1,000│1│1,000│同上│││支撐架││││││├─┼────────┼──┼─────┼────┼───┼───┤│││││││2台泵││N│09/04泵浦upvc管│工│2,600│2│5,200│ 浦啟動 │││焊道補強點工:│││││超出壓│││子○○/ 呂孟瑋 │││││力│├─┼────────┼──┼─────┼────┼───┼───┤│N│09/06修改6"管路│工│2,600│2│5,200│原報價│││: 聶國樑 / 吳佳瑋 │││││未含│├─┼────────┼──┼─────┼────┼───┼───┤│N│09/06修改6"管路│組│225│20│4,500│同上│││SUS3043/4螺絲組││││││├─┼────────┼──┼─────┼────┼───┼───┤│N│09.11修改管路=蔡│工│2,600│1│2,600│同上│││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