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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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