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與票載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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