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乙○○○
丙○○○甲○○被上訴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並均已於98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