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