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虔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虔龍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虔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妨害公務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仟元幣折│││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4日│101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1年度偵字第28696號│││度毒偵字第1880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09號│102年度簡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4日│102年2月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73號│同上││決├──┼───────────┼───────────┤││確定│101年11月30日│102年3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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