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 瑞峰 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瑞德
張年瑩 張瑞谷 林憲昌 鍾永昌 黃添財 錢士謙 上訴人張瑞谷
胡美玲 張欽豐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年5月15日101年度上字第24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285,30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0,35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洪能超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