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呂武哲 上訴人 呂武翰 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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