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健賢 選任辯護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健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健賢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2年6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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