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87號
上 訴 人 王慶木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玖萬陸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