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趙浚富
       杜淑華
       呂雨芩
被   告  蔡皇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杜淑華、呂雨芩、趙浚富等人係分
  別對被告為請求,且原告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
  原告杜淑華、呂雨芩、趙浚富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依下列說明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下列所示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杜淑華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1,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㈡原告呂雨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㈢原告趙浚富部分應補正事項如下:
  ⒈原告趙浚富部分之請求即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應將臺
   中市○○區○○路○○號5樓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浴室及
   冷熱水管等屋內管線修繕至不漏水至原告趙浚富所有之臺
   中市○○區○○路○○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惟
   原告趙浚富起訴部分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
   相關單據供本院參核,是原告趙浚富應查報並提出被告修
   繕漏水問題所需之全部費用(須提出相關資料,如提出估
   價單),並依原告趙浚富提出之全部費用而核定為此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請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
  ⒉如原告趙浚富未依上開說明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
   關事證,則原告趙浚富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
   額其客觀現值須鑑定,為此所徒增時間、費用,而不利於
   兩造及訴訟之進行,是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尚難估算為不
   能核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
   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原告趙浚富應另提出被告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全部)謄
  本予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魏愛玲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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