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1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一二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黃朝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一二九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富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及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法官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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