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6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原告轉帳新台幣16280元至被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
  戶之證據資料。
三、請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個月利息新台幣125元,其
  利息起算日為何?截止日為何?計算式為何?
四、請提出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起訴書等
  影本各1件供參。
五、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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