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6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原告轉帳新台幣16280元至被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之證據資料。
三、請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個月利息新台幣125元,其
利息起算日為何?截止日為何?計算式為何?
四、請提出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起訴書等
影本各1件供參。
五、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