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841號
上 訴 人 洪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而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