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9號聲請人 陳漢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教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583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
二、被告文教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