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方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許**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聖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如欲委任 黃鈵淳 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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