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謝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 昱任黃正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被告 黃昱任 即黃正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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