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勝紘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徐勝紘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被代位人徐勝紘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