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陳國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羅慶齡 之繼承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劉羅慶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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