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邵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錸乾物流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提供托運者之個人資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5倍,請表明具體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