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育星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源清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徐育星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