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豐洧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豐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豐洧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及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