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東秩聲字第一號
  聲 明 人 甲○○
  即被處罰人
右被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案件,對於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於民國九十
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信警刑字第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次
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不服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信警刑字
第九○○○號處分,並對此處分聲明異議,然未經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為之,而
係逕向本院台東簡易庭聲明異議,依據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定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添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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