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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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訴人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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