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3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應於94年3月21日屆滿(原應於94年3月20日屆滿,惟94年3月20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乃遲至94年3月22日始行上訴,有上訴狀所載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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