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3年9月14日予以羈押,並於93年12月14日、94年2月14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4年4月14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朱瑞娟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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