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甲○○涉嫌於擔任聯勤第二基地儲備彈藥庫第二分庫中士彈藥士,負責軍中彈藥、廢品之管理期間,侵占國造六六火箭彈七支,復因缺錢花用,委託丁○○將其中三支火箭彈轉交丙○○出售。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閱相關卷證,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等之罪嫌確實重大,且均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