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潮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王芯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度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王芯卉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芯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102年4月8日1時50分許。
(2)地點:屏東縣○○鄉○○村○○路○○○○號。
(3)行為:於上開時間、地點大聲哭泣,經住戶 郭玉永 勸告
仍未離去繼續哭叫。
二、右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王芯卉於警訊時之自白。
(2)被滋擾人郭玉永之指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