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42號
原 告 香檳華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泳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呂秀惠 發支付命令
,惟呂秀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