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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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楊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