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司板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凃榮宗
相 對 人  凃宣榕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復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凃宣榕之債權人,惟相對
人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其意思表示係通
謀虛偽而無效,是以代位相對人凃宣榕對相對人凃榮宗請求
塗銷抵押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依法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不動產位於○
○區○○段,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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