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伯均
被   告  林柔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擔保扺押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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