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伯均
被 告 林柔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擔保扺押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伯均
被 告 林柔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擔保扺押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