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3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葉美伶
被   告  吳振坤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3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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