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40號
原   告 新竹縣竹東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雲珍謝朋桂謝君怡 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叁拾貳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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