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51號
原   告  余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洲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被告現設籍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併請 陳明 是否聲請
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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