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輝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