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調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清償票款新台幣二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元聲請調解,經
核即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