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八八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裁定
,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